東森新聞S台6年前遭新聞局否決換照而停播332天案,原本一審認定新聞局未依規定先要求補正,即直接否決換照造成東森損失,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須國賠3.48億元,後來高等法院逆轉,判決新聞局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的決議做處分並無不法,改判NCC勝訴免賠,昨高院更一審維持NCC勝訴及免賠判決;可上訴。
高院合議庭認定,NCC依職權,有權視具體個案考量是否給予換照,且當時新聞局最後裁決是依審查委員會專業判斷的決議,並無官員有過失,因此不必負國賠責任;高院更一審昨認同二審判決,維持NCC勝訴結果。
(記者楊國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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